一、单位购买并发放口罩
1、会计处理
(1)购进口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以购进口罩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税法规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全额列支
个人所得税:无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现金,让职工自行购买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2、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总额14%的部分可以列支
个人所得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口罩捐赠武汉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税法规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纳税调整
增值税:免征
企业所得税:
(1)按规定捐赠给公益组织及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的间接捐赠、向定点医院的直接捐赠全额扣除。
(2)其他捐赠: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四、发口罩来抵工资、加班费用
1、会计处理
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抵职工工资,相当于抵债,是特殊的销售方式。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2、税法规定
债务人以口罩抵偿工资或加班费用,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口罩出售给职工(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口罩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经营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处理
五、以口罩来抵原料
1、会计处理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口罩抵偿原料款时
借:应收帐款(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2、税法规定
债务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经营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六、客户支付给口罩生产企业高过合同的补贴
1、会计处理
(1)与数量无关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与数量有关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税法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调整
增值税:
(1)与口罩数量有关的,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与口罩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
七、政府给口罩生产企业的复工返岗补贴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3、纳税调整
增值税:无须调增企业所得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
八、在公共场所免费为行人发口罩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口罩生产企业)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其他企业)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纳税调整
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9
九、为前来办事的人员免费发放口罩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用
贷:产成品(口罩生产企业)
贷:原材料(其他企业)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纳税调整
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全额列支
十、不合格口罩报废处理
1、会计处理
生产时
借:产成品或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等
报废时
借:原材料(能使用的零部件)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产成品或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报废部分)
期末将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视情况转入相关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部分
营业外支出-非常原因损失部分
管理费用-非常原因之外损失部分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自然原因或正常运输原因”在会计上称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会计方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将其价值摊入所购存货的成本。)》的,虽然相关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运输途中合理损耗的处理办法,但可以根据条文规定推定应该计入所购存货成本。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另外,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耗扣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库存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3、纳税调整
增值税: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报废进项税额不须转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全额列支
十一、由于原料无法运输等原因导致口罩无法生产,支付合同违约金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违约金计算的依据是合同中明确签订违约的条款,合理的凭据具体包括: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有关协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结算凭证。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二、违规生产、违规销售口罩,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口罩生产设备
1、会计处理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次月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
贷:累计折旧
2、税法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款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财政部
第8号公告答疑: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纳税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无须备案。
十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口罩生产企业,收到留抵退税
1、会计处理
收到留抵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账务上已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税法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款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财政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